浙中医大 〔2022〕17号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 号)及《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精神,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培养社会医学精英,引领各地良好医疗风气,进一步促进我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含硕士专业学位,下同)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拟对我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阶段 |
现收费标准 |
拟调整收费标准 |
第一阶段: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培养费 |
2.0万/人 |
3.0万/人 |
第二阶段: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学位费 |
1.2万/人 |
1.8万/人 |
备注:完成第一阶段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国家同等学力水平综合考试后,可申请进入第二阶段 |
新标准从2022年同等学力人员入学起执行(2022级开始执行),其他学生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现申请备案,请审查。
浙江中医药大学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