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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调整普通高校住宿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4日 09:52      

浙价费〔2016〕209号

各普通高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普通高校的收费政策,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普通高校住宿费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住宿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住宿成本、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适当调整普通高校(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住宿收费标准,学校可以在省定收费标准的范围内适当下调(详见附件)。

二、改革民办高校住宿收费管理。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住宿费调整后二年内保持稳定,从2019年秋季入学起可在符合定价规则规定的基础上自主制定住宿费标准。

三、加强住宿收费管理。各高校要健全收费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住宿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禁以各种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

四、本通知从2017年秋季入学起新生执行。此前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12月21日

附件:

浙江省普通高校学生宿舍住宿收费标准

寝室定员

公办高校

(元/生·学年)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

(元/生·学年)

4人间

1600

2000

6人间(含5人间)

1200

1500

6人间以上

800

1000

备注:

1.寝室定员少于4人的,以4人间标准为基准,按实际住宿人数结算。寝室内未单独设立卫生间的按相应标准的80%收费。

2.独立学院住宿与母体院校尚未分离的,执行母体院校同一住宿费政策。

3.实行一室一表水电管理的学生宿舍,学生可免费使用每人每月3吨水和3度电,超过额度部分学校可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按实收费;未实行一室一表管理的,不得向学生另外收取水费、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