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费[2000]311号 浙教计[2000]72号
各普通高校,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
现将《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住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行后勤改革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住宿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标准报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备案。
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住宿收费管理办法
为推进高校后勤改革,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发[1999]2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办理投资创办或原非经营性资产从高校剥离后,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学生宿舍住宿收费管理。未实行后勤改革的高校及民办高校住宿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二、高校后勤改革后,学生住宿收费按服务收费管理。住宿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制定。
三、住宿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根据后勤服务企业投资金额、运行成本、住宿条件、学生承受能力核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住宿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见附表。后勤服务企业可在规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备案,并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
四、高校后勤服务企业经营、管理的学生宿舍必须配备学生住宿必需的有关设施及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住宿费,应专项用于宿舍的运行管理、日常修缮、建设还货及学生宿舍的新建和改建等,不得挪作他用。
五、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六、高校后勤服务企业应遵循公平、自愿原则,提供不同档次住宿,供学生自愿选择。
七、未组建独立后勤服务企业的高等学校学生住宿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本暂行办法自2000年高校秋季开学起执行。
附表:新建、改建学生宿舍住宿收费基准价标准
2000年7月14 日
新建、改建学生宿舍住宿收费基准价标准 单位:元/生学年
生均建筑面积 新建宿舍 改建宿舍
4.5M2以下(不含4.5M2) 480
4.5-7 M2 800 600
7-10 M2 1000 800
10 M2及以上 1300 1000
注:后勤服务企业可在25%幅度内上下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