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服务进校网
监督-维权-咨询

举报电话

校纪委:

0571-86613530

校计财处:

0571-86613578

省发改委:

12358

网络举报网址

校纪委:

jw@zjtcm.net

校财务处:

cwc@zjtcm.net

收费咨询

学校收费咨询室:

0571-86613525

教育主管部门:

0571—88008918

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4日 09:46      

浙教计〔2007〕7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级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现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明确义务教育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一)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后,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规定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

(二)按照国家规定,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在两年过渡期内仍保留住宿费项目。各地要重点对利用社会力量、银行贷款等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学生宿舍,通过政府回购等办法,妥善处理利益关系,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对按规定接受资助的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和残疾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因病、因灾造成临时困难的家庭子女,其减免项目和标准由市、县政府决定。

(四)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除上述规定收费项目以外,学校一律不得收取春(秋)游活动费、国防教育(军训)费、爱国主义影剧费、困难班费、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办收费和存车费、热(蒸)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二、规范招生和办学行为,严禁乱收费情况发生。

(一)继续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对已改制的公办学校以及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会制度、独立招生和颁发学业证书的“四独立”要求加紧清理,争取在2008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对未达到“四独立”要求的改制学校,2007年秋季起停止招生。严禁借“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等名义乱收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从2007年秋季开始,学校不得为社会机构或个人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提供场地、组织生源,严禁在职教师参与办班教学和管理。

(三)对因病等原因导致学习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教师应及时单独为其补课,但不得收费。对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为方便家长,学校有责任、有义务免费派专门教师进行管理,指导学生完成作业,安排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补课、放学后管理学生等工作可计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的工作量,计入教师绩效工资。

(四)进一步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继续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规定执行。规范择校费收取行为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的规定。从2007年秋季起,改变原择校费(扣除每学期缴纳的学费)一次性收取和另再按学期收取的做法,对择校费统一实行一次性收取。择校费标准要按生均教育成本,并考虑地区间适当平衡严格控制,各地原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高于3万元的,应按不高于原一次性收取标准执行;原一次性收取部分低于3万元的,合并后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不得超过原择校费合并计算的标准。学生中途发生退学、转学等情况,按剩余学期退还给学生。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五)实施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未经省教育厅审核,省内各类高校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招生章程。继续稳定高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标准。加强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办服务收费的管理。民办高校学费等必须由学校收取,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独立学院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规范教育收费审批,严禁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收费项目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以及省政府或省财政、价格、教育部门联合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各地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一律废止。

(二)关于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减免学杂费后,住宿费标准按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开支,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原则,由市、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普通高中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省备案;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省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

(一)继续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从2007年开始,建立学校收费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在各级各类学校建立教育收费电子实时监督系统。全面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不断完善价格服务内容,创新价格服务方式。

(二)继续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扩大工作面,严把质量关,稳步推进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

(三)建立收费资金审计制度。各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收费资金的管理。从2007年开始,要建立对学校收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教育收费的政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规范收费的正面典型和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要严肃纪律,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并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关于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