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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3日 10:42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规范和调整独立学院收费的通知

浙价费〔2018〕61号

各独立学院: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规范和调整我省独立学院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收费管理机制。独立学院举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制定学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幅度内根据生均教育成本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独立学院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非营利原则根据住宿成本合理确定,独立学院住宿与母体院校尚未分离的,执行母体院校同一住宿费政策。

二、适度扩大收费自主权。独立学院可结合重点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自主选择本校当年实际招生专业总数50%以内的专业,在规定基准价基础上,在50%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学费标准。

三、落实有关奖励资助政策。独立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奖、贷、助、补、减等奖励资助政策,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四、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学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为保持收费的相对稳定,各校调整收费标准后两年内不得提高。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等中断学业的,应按规定和实际受教育时间,据实结算,及时退还相应学费、住宿费。独立学院收取的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用,应按“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办理。

五、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独立学院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以各种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学校收费的指导,及时发现纠正不合理收费,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的独立学院收费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

浙江省独立学院学费基准价

计费单位:元/生·学年

类 别

国家“211”工程高校合作举办或通过省级规范设置验收的独立学院

其他独立学院

工学、医学、

艺术类专业

18500

17500

其他专业

16500

15500

备注:

1、上述学费标准是基准价,学校可在1500元/生·学年以内上下浮动。

2、新生入学时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统一按照大类中学费标准较低的专业收取费用,分专业后分别按所学专业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