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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4日 09:49      

浙价费〔201499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

标准管理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有关科研机构,省委党校:

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有关意见,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浙江省内的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8000元、10000元收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10000元、12000元收取。上述收费标准学校可以下浮。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由学校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以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生学费收取标准将实行动态调整政策。

二、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根据教育培养确定的学制年限,按学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经批准转学等提前结束学业的,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具体由学校制定退费细则,并在招生简章上公示。高等学校收取研究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高等学校对研究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并按规定使用票据。高校为研究生提供代购教材按实际进价和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仓储费和合理损耗计收,运输费、仓储费和合理损耗三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实际进价的5%。高等学校要严格落实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有关规定,将研究生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贷、助、补、减”政策体系及配套措施,加大奖助经费投入力度,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津贴资助力度,完善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四、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对研究生的收费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民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招收研究生的收费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五、做好宣传工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收费政策宣传力度,促使各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依法收费的水平,确保研究生教育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研究生收费机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各高等院校及有关收费单位应大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学生明明白白缴费,争取学生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