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服务进校网
监督-维权-咨询

举报电话

校纪委:

0571-86613530

校计财处:

0571-86613578

省发改委:

12358

网络举报网址

校纪委:

jw@zjtcm.net

校财务处:

cwc@zjtcm.net

收费咨询

学校收费咨询室:

0571-86613525

教育主管部门:

0571—88008918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规范和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4日 09:41      

浙价费〔2014〕240号

各普通高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办普通高校的收费行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进行规范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和完善收费管理机制。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由省统一制定基准标准,学校可以在省定基准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也可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按不超过15%的上浮幅度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公办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

二、规范学校和专业分类。公办普通高校按“浙江大学”、“普通大学”、“高职院校”三类制定学费标准;各类专业的学费标准,按照“艺术类专业”、“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农林类专业”、“其他专业”四类分别制定。

三、适当调整学费标准。按照“综合考虑办学成本、财政拨款情况、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和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合理调整专业分类,适当扩大高校收费自主权”的原则,适当调整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调整后的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详见附件。

对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和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继续实行免交学费政策。

学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调整后的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自2015年秋季招收的新生开始执行。

四、落实有关奖励资助政策。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奖励资助政策,要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的经费,专项用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五、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各高校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禁以各种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

六、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价格、财政、教育和各有关高校要认真做好学费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宣传学费调整对规范高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深化高校改革和结构调整、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对有关问题和疑问做好解释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费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浙江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

浙江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

计费单位:元/生.学年

类 别

浙江大学

普通大学

高职院校

艺术类专业

9000

9000

9000

工科类、医学类专业

6000

5500

6600

农林类专业

5500

5000

6300

其他专业

5300

4800

6000

中国美术学院

绘画、设计类专业

18000

艺术理论专业

7500

高职(高专)专业

12000

备注:

1.表列学费标准为基准标准,学校可以在省定基准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也可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按不超过15%的上浮幅度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2.浙江警察学院、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学费标准按“高职院校”执行。

3.“普通大学”是指“浙江大学”以外的其他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包括本科院校举办的高职专业。

4.“艺术类专业”是指按规定通过艺术类招生的专业。

5.“工科类、医学类专业”:本科院校的“工科类专业”是指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校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前二位为“08”的专业;“医学类专业”是指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校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前二位为“10”的专业。高职院校的“工科类专业”是指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校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前二位为“52”至“61”的专业(专业代码前四位为5304、5602、5605、5607、5702的管理类专业除外);“医学类专业”是指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校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前二位为“63”的专业(专业代码前四位为6305的管理类专业除外)。

6.“农林类专业”:本科院校的“农林类专业”是指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校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前二位为“09”的专业。高职院校的“农林类专业”是指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校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前二位为“51”的专业(专业代码前四位为5105的管理类专业除外)。

7.“其他专业”是指“艺术类专业”、“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农林类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8.本科院校举办的专科专业分类按高职院校的分类执行,收费标准按本科院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9.新生入学时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统一按照大类中学费标准较低的专业收取费用,分专业后分别按所学专业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